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10号文件已废止
FTXD00-2013-00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就业资金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09〕5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大学生就业实际,对使用促进就业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补贴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3%(含3%)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二)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市内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中等以上职技院校应届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以申报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企业为该高校毕业生所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止。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上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符合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中小微企业认定由经信局、发改局根据相关目录确定。
二、已实施政策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人群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被征地农民。
2.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