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办应[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嘉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嘉食安委办〔2013〕6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
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安办: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办应[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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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祝亚伟副市长,施震东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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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食安办、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各地、各相关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省食安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食安办联系。联系电话(传真):0571-81393653。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质监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4月 7 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
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农业、林业、卫生、工商、质监、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中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获取的相关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管理分别按照农业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需要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分为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和一般抽检信息。
第四条 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是指检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物质等监督抽检信息。一般抽检信息是指除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外的其他监督抽检信息。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报送信息的准确、客观和及时。
第二章 信息通报
第六条 对于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抽检部门应填写《不合格食品抽样信息汇总表》和《不合格食品检测结果和处置情况汇总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专门通报;一般抽检信息以各监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抄送(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时,应在原有通报(报送)程序的基础上,同步抄报本辖区同级食安办,并根据需要抄报风险监测相关部门和涉及地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抽检信息定期汇总、分析后报同级食安办。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涉及多环节业务的,应根据需要上报上级行政部门、涉及地相关监管部门和风险监测相关部门,同步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通报:涉及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涉及省内不同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本辖区同级食安办,由本辖区同级食安办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所涉及地同级食安办,涉及地同级食安办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涉及外省的,应当及时通报本辖区同级食安办,由本辖区同级食安办逐级上报至省食安办,省食安办及时通报所涉及地的省级食安办(省级主管部门发现的不合格抽检信息直接报省食安办和涉及地所在省级相关监管部门)。
各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加盖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通报,后补书面报告。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方式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通报。
第十条 接到重点不合格抽检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单个部门业务的,由部门按照职责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的,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报请本级食安办启动会商机制,对监督抽检信息研究处置;对跨地市区的,相关地方和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一致后处置。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准确、客观、及时地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不报。不按照规定通报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安办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制度,明确信息通报形式和渠道,落实信息通报责任,强化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市、县级食安办应将本地区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纳入到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不合格食品抽样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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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商 标 |
生产批次*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抽样单位* |
抽样地点 |
抽样时间 |
检验单位 |
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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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或标称厂家或经营者名称或产地名称
*若有复检单位请注明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二:
不合格食品检测结果和处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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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名称 |
检测指标(可附表) |
检测值 |
参考值 |
检测 方法 |
判定 依据 |
任务 来源 |
已知 去向 |
已采取 措施 |
通报 范围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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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