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学校、托幼机构:
现将《桐乡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教育局
2013年8月26日
桐乡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教育局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五常法等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 市教育局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督促学校完善食堂的设施设备,按规范合理布置各类工作用房,逐步建设阳光厨房,在主要通道、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和备餐间等重点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实现全程监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 学校要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程,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第七条 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其他学校的食堂可引入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的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符合食品安全的送餐半径内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量化分级等级达到A级的供餐单位送餐。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学校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统一订餐情况。
学校和供餐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供餐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及原辅料存放等区域,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学校保健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每日晨检工作,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工场所面积应与提供就餐的学生人数和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应分别设置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和备餐间等场所。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严格把好采购供应关。应向取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宜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方。
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河豚鱼、毛蚶、织纹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二)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三)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熟肉制品、凉拌菜、蛋糕等;
(四)野生蘑菇、杏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等动植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要严格把好各类食品的采购验收关。采购食品时要严格执行《桐乡市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办法》(附件1),严格查验各类食品的证、票,物与证、票不符的不得入库、不得使用。采购的新鲜蔬菜、瓜果应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刀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一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场所内进行。
供应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包括米饭等主食)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详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四条 供餐单位送餐车辆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条 供餐单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二)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及时报告市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开展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申报量化分级A级的食堂必须是桐乡市学校食堂“五常法”管理达标(示范)单位;管理量化分级等级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可以由学校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申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
第二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附件2),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学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有关信息和食堂的经营方式、范围、从业人数、就餐人数等内容进行登记,填写《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基本信息表》(附件3),连同检查情况存入信用档案中,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完善执法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季度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4)所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办法
2.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
3.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基本信息表
4.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检查表
附件1:
桐乡市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行为,确保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嘉兴市餐饮业食品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和《桐乡市十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2013-2015)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等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常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实施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的种类为:
(一)食品及原料:包括粮油面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乳与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调味酒类、罐头食品(含软包装罐头)等;
(二)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产品等;
(三)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饮具、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等;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需要索证索票的其他种类。
第四条 学校食堂须到证照齐全、有效、具有相应供货资质的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单位(代理商、商场、超市、食品零售商店、批发零售市场、供货基地等,以下统称供货方)采购,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供货方及其资质证明变更时应及时更新。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方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五条 学校食堂在采购前应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查验其质量安全、卫生状况、合格证明和标识标签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采购食用油应为预包装产品,产品标识标签应完整、正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灌(分)装、散装食用油。
(二)采购生猪肉品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验讫章;采购其他畜禽肉品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采购生鲜肉品应有固有的形状,不得采购已经加工毁形的肉末等肉制品。
(三)从农贸市场等采购新鲜蔬菜应查验和索取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或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购物凭证。
(四)不得采购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尽量减少采购半成品类食品。
(五)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
第六条 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购物凭证。并保证购物凭证至少有一联用于台帐记录。
购物凭证应包含购买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检验合格证明、供货方盖章或送货人签字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制度,在产品入库或使用前进行台帐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字迹应当清晰,符合归档要求。鼓励建立电子台帐记录。
从固定供货方或批量采购时,在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资质证明的同时,要索取并留存每笔购物凭证。记录时一张凭证可作一笔记录,具体信息可不重复逐条记录。
从个人(自产自销)、农贸市场等采购少量食用农产品的,应尽量索取资质证明和每笔购物凭证,无法或较难索取时,应如实详细登记、索取供方身份证复印件等凭证。
第八条 从供货方批量采购时,应查验产品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有按照生产批次由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的,不得采购。
索取经查验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如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单等)应与购物凭证同步保存。
学校“五常法”管理小组每月对所采购产品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行核查,核对证票与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批次的相符情况,是否取得有效发票等。
第九条 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形势,不得采购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出售的、被曝光或列入“黑名单”的产品,如禽流感时期的禽肉品等。
第十条 实行总部统一配送、并出具配送凭证的,可以由配送总部统一建立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各分校只须索取总部统一配送凭证并进行台账记录。分校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对产品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相关资料可按品种、采购时间顺序等方式归类整理。相关资料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应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凭证及记录仅作食品安全溯源用,不作为其他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对固定供货方或批量供货方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估考核机制,供货方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取消供货方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长期将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品牌、品质等有关信息向师生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台帐记录制度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一)索证:是指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索取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索取食品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行为。
(二)凭证:是指能够满足产品来源追溯所需要的有效凭证票据,包括发票、收据、供(送)货清单等。
(三)批量:是指一次采购包装中包含多个最小预包装食品3件以上,或一次购进散装食品25Kg以上,或采购的食品可供应30人次以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桐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台账登记表(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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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 日期 |
票据 编号 |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生产批号/日期 |
保质期 |
产品 来源 |
检验合格证明 |
供货方 及联系方式 |
验收人员 签字(二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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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首栏内容可根据具体品种增删
附件2:
桐乡市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
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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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监管部门负责人 |
具体监督管理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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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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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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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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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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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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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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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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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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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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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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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3: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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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供餐单位)名称 |
(公章) |
类别 |
□大学 □高职高专 □中学 □小学 □托幼机构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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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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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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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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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学校分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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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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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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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食品安全 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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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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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有 □无 名称 |
应急预案 |
□有 □无 | |||||||||||||
|
经营 方式 |
□全部承包 □未承包 □部分承包 □配送餐 |
经营 范围 |
□制作凉菜 □不制作凉菜 □ | |||||||||||||
|
就餐 人数 |
|
厨房 数量 |
|
食品处理 区面积 |
m2 |
切配烹饪 场所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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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隔 间场所 |
□仓库 □工作人员更衣 □粗加工 □切配 □烹饪 □淘米蒸饭 □售(备)菜 □餐用具洗消 □餐用具保洁 □洁具存放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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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 员数量 |
|
晨检 制度 |
□有 □无 |
量化分 级等级 |
|
五常、三常法情况 |
|
红绿蓝 色标管理 |
□是 □否 | |||||||
|
采购 方式 |
□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 □定点采购 □零星采购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
□有 □无 |
添加剂 “五专管理” |
□是 □否 | |||||||||||
|
餐饮具 消毒 |
□蒸汽 □煮沸 □电子红外 □化学 □集中式消毒餐具 |
售(备) 菜 间 |
□独立设置 □二次更衣 □空调 □温度计□石英紫外线灯□水池 | |||||||||||||
|
阳光厨房监控范围 |
□出入口 □仓库 □粗加工 □切配烹饪 □淘米蒸饭 □售(备)菜 □餐用具洗消、保洁 □其他 |
监控画面开放、接驳 |
□是 □否 | |||||||||||||
|
留样设备 及记录 |
□齐全 □无 |
食用油 |
□预包装 □散装 |
餐厨废物处理 |
□自行倾倒 □协议定点回收 □无协议回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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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填写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检查表
食堂(供餐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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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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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管理 |
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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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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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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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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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五(三)常法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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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对食堂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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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诺、保证食品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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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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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阳光厨房”,实现全程视频监控对外开放并接驳监管部门的远程监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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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情况 |
许可证在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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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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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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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环境 |
与厕所等污染源的距离符合规定,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保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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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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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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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间的设施、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定期维护,运转使用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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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管理 与培训 |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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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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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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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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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索证 索票 制度 |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有查验和进货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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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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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等的进货渠道符合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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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贮存符合安全要求,库存食品未超过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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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 消毒 |
配备足量、有效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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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池与其他水池未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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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人员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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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消毒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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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用餐具保洁设施(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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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
无使用超期、变质食品原料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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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熟食品未存在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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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作的食品能够做到烧熟煮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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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留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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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经过充分加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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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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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采购使用亚硝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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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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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 物处理 |
排水系统有油水分离(隔油)设施,隔油池废油与使用后废弃油脂由有资质单位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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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餐厨废弃物与专门单位(专人)签订协议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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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检查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