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适应我市当前食品药品稽查打假治劣工作新形势,严厉打击涉及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与各部门的打假工作合力,强化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违法犯罪行为五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将该制度予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桐乡市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桐乡市公安局
2013年8月5日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及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五方联席工作制度
为适应我市当前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稽查打假治劣工作新形势,严厉打击涉及“四品一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与各部门的打假工作合力,强化“四品一械”行政执法与司法刑事衔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五方联席会议工作的范围为共同打击涉及“四品一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内容包括: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生产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易制毒类药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标准的医疗器械;无注册证生产、无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等。
二、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市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共同责任。结合我市“四品一械”稽查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建立以五部门为成员的桐乡市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五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见附件)。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及时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市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稽查大队的有关人员组成(见附件),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会议记录、案件办理和编发会议纪要、简报等工作。
(二)培训学习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指导、帮助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时行政处罚与司法的衔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建立联合培训制度,不定期开展互训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公安人员进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人员办案基本技能、办案方法和应对突发事件等能力培训。同时,为加强与外地同行的交流与合作,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学习外地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联合打假成功经验,开拓工作思路,提高联合办案水平。
(三)案件移送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公安局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四品一械”案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同时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备案,并将相关执法信息输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市公安局对移送的涉嫌“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移送案件告知书》,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知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送检察院备案。市公安局将侦查发现的“四品一械”违法案件移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理。
(四)协调配合制度
对某些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可能存在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危害但尚不够移送标准的案件,如果继续调查存在困难的,公安部门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后,应当利用其必要的技术和强制手段,提前介入,尽力配合、支持、帮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五)信息通报制度
每半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公安机关办理的“四品一械”刑事案件情况、市人民法院将涉及“四品一械”案件的审判结果及涉及“四品一械”诉讼案件的情况、市法制办将涉及“四品一械”复议案件的情况通报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宣传教育制度
加大共同打击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工作宣传力度,不定期刊发共同打击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简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张贴通告等形式,宣传“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专项行动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工作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四品一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同时报市检察院备案。
2.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涉及“四品一械”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正在侦办过程中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3.依法处理市公安局移送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案件。
4.做好跨市案件中与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5.组织对与市公安局联合办理的涉案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抽样,主动联系相关检验单位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6.及时将查处的“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向市检察院进行备案。
7.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1.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2.办理“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时,加强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
3.指导、帮助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时行政处罚与司法的衔接。
4.指导、监督涉及“四品一械”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受理并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
2.办理涉及“四品一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时,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联系沟通,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执法给予指导。
3.在审理涉及“四品一械”犯罪案件时将审判结果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到信息共享。
4.指导、帮助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时案件时行政处罚与司法的衔接。
(四)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监督“四品一械”犯罪案件的查处。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公安局移送案件进行备案;对市公安局涉及“四品一械”案件是否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
3.指导、帮助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时行政处罚与司法的衔接。
(五)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1.适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打击“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人员参与案件的办理。
2.依法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移送的“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市公安局对移送的涉嫌“四品一械”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移送案件告知书》,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送市检察院备案。
3.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暴力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理。
4.及时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的涉及“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并将办案情况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对某些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可能存在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危害但尚不够移送标准的案件,如果继续调查存在困难的,公安部门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后,应当利用其必要的技术和强制手段,提前介入,尽力配合、支持、帮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附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
员名单
附件: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人员名单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王正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晓燕(市政府法制办)
王建强(市人民法院)
陈 斌(市人民检察院)
吕卫强(市公安局)
游子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沈顺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沈忠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
苏晓波(市政府法制办)
金月红(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叶克钊(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陆林福(市人民检察院)
商伟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张翠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科)
徐贤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