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相关科室(大队),工商所(分局),公安派出所:
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添加、违法宣传”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嘉食药监〔2013〕61号)要求,特制定《桐乡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桐乡市公安局
2013年6月20日
桐乡市严厉打击
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深化“药剑Ⅰ号”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嘉食药监〔2013〕61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药剑Ⅰ号”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积极营造强大声势,重拳出击,清理整顿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曝光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摧毁制售有毒有害的“黑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联合集中整治,努力打造部门监管、联合打击、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使保健食品违法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信用指数明显提升、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安排和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从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组织部署、检查整治(案件查办)、规范提高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3年6月中旬-6月底)。根据嘉兴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成立桐乡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研究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检查整治(案件查办)阶段(2013年7月-8月)。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同时,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三)规范提高阶段(2013年9月)。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通过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四专”管理,发放《嘉兴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索证记录台帐》及保健食品专用标识,推行统一的保健食品经营店堂管理制度,并构建保健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提高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整治目标和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协商机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执法,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要上报嘉兴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96317”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案件信息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28日前报送当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联系人:周翠英,联系电话:88106716,虚拟网666196。
附件:1.桐乡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桐乡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桐乡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正华(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沈文千(工商局副局长)、吕卫强(公安局副局长)、游子恩(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沈顺华(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张翠元、周翠英、徐贤忠、周赛龙、商伟杰
下设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技术支撑)组
负责人:周翠英
成 员:周赛龙、商伟杰
主要任务: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落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牵头拟定行动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等。
二、新闻宣传组
负责人:张翠元
成 员:颜利芬、孙洪洲
主要任务:负责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造势工作,做好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发布消费提示等。
三、检查指导组
负责人:周翠英
成 员:陈 军、周赛龙、商伟杰
主要任务:负责提供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组织安排明查暗访,协助嘉兴市局做好飞行检查和暗访等。
四、案件查办组
负责人:徐贤忠
成 员:陈 军、周赛龙、商伟杰
主要任务: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开展案件查处和监督抽验工作。
附件2:
桐乡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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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 目 |
检 查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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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情况 |
生产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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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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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情况 |
出动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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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
生产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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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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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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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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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添加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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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宣传企业数/违法广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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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 情况 |
生产企业(批次)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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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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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批次)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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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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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情况 |
投诉举报受理数/查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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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企业负责人数(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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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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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下架数/召回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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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产品文号数/广告文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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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企业许可数 |
生产许可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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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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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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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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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移送数/案件查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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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数/侦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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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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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情况 |
各种媒体宣传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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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宣传资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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