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11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精神,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13〕55号)文件,现就做好我市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二、安置方法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政府安排工作和鼓励自主就业相结合的方法。
(一)政府安排工作。根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按2︰4︰4比例安排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岗位、财政支付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通过考试、档案量化赋分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岗位。
(二)鼓励自主就业。安置对象退役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主就业的,按《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有关自谋职业规定办理。
三、相关政策
(一)生活补助。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从部队停止供给之月起,至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止),按照年度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保险接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为工龄,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就业保障。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应在开具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任务分配
关于每年安置任务分配,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度接收人数做好岗位指标分配,报市政府同意下达安置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安置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附件2。
五、加强领导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要优先提供就业岗位,确保退役士兵“一人一岗”;市民政局要牵头制订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考核等工作;市编委办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事业编制及各类岗位合同工需求情况,提供接收安置的单位及岗位数,配合落实相应工作;市国资办要提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岗位,督促国资公司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保险接续和岗位录用工作;市财政局要保障安置经费落实到位;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作为《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补充,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编委办、国资办、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2.2013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