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以充分考虑参保人数及地理分布及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为前提,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整体布局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变化(每新增2500名参保人员可准入一家),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确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规定条件并能提供《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专营药品面积大于80平方米以上,所有职工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与已定点零售药店间距半径范围超过200米,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本市零售药店,可以按规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请程序。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药店,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对申请的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确定,并由市社保局组织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若符合定点资格的药店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按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规范管理。
对按规定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及服务资格的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到医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要求,及时成立医保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订管理制度,与市社保局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悬挂定点标牌,在店内显要位置设置医保宣传栏,收费处公布医保举报投诉电话。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医保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参保人员购药,提供合理、经济的用药指导,杜绝违规现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确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必须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15天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医保服务地址。
已取得医保服务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地址的,必须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营药品面积以及与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的距离规定,并事先书面向市人社局提出变更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若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法人(单体药店或连锁公司加盟药店为企业负责人)的,自药品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视同自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需重新按本办法向人社局申请医保定点资格。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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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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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