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桐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桐政发〔2008〕43号)及《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和房地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委办发〔2012〕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坐落镇、街道房地产处置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部门派驻各镇、街道(除梧桐街道外)机构实际占用的、但由于各种原因闲置不用的房地产。
二、处置管理原则
按照“清晰产权、提高效益、合理使用”的原则,加强市级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的管理,促进有效使用,推动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市属闲置房地产的利用。
三、处置管理程序
(一)各镇、街道根据相关建设规划,对辖区内市属闲置房地产进行统计和规划,拟订使用方案,与产权实际占用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商定转让方案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二)转让定价实行分类确定
1.双证齐全的,根据《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2012〕96号)的相关规定,经评估后,按评估价的30%确定转让价。
2.双证不齐的。根据《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府令〔2011〕87号)的相关规定,经评估后,按评估价的30%确定转让价。
3.对涉及债务、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转让价由市国资办和原产权单位与镇、街道具体协商确定。
(三)报市国资办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属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转让审批表;
2.镇、街道对转让房地产的使用方案;
3.房产证、土地权使用证复印件;
4.账面原值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四)经市国资办审批同意,市属闲置房地产转让后,由镇、街道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五)由市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开展评估工作,原产权占用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加强管理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管理,监督处置过程。市属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产权移交镇、街道后,由各镇、街道承担相应权利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原产权单位应协助镇、街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其他事项
市建设局房产管理的“直管公房”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并根据“事权、物权、人事权”相统一原则,推进镇、街道“直管公房”改革。
附件:市属单位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转让审批表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市属单位坐落镇、街道闲置房地产转让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平方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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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产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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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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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面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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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产权占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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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国资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产权占用单位、主管部门、市国资办
各一份。产权占用单位与主管部门一致的,仅填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