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桐乡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促进桐乡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嘉兴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99号)、《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的实施意见》(桐委〔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四市一地”建设,为调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各部门(单位)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桐乡经济转型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范围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为: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主要考核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工作绩效:
1.回归引进贡献度。主要考核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投资贡献值和公益贡献值。回归引进项目包括省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的浙商回归桐乡进行投资的项目;省内外浙商联合、牵线省外、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桐乡投资的项目。项目投资贡献值指本地当年浙商回归引进项目到位资金数与市定年度目标数的比例。公益贡献值指浙商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等项目上的捐赠资金。
2.项目质量优化度。主要考核当年本地引进重大项目的数量值、效益值和结构值。数量值指当年本地引进重大项目数、到位资金数分别与当年度全部回归引进项目数、到位资金数的加权比值。效益值指引进的所有重大项目产生的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与这些项目历年累计到位资金总量的比值。结构值指当年加分类重大项目的引进情况。
3.外部空间拓展度。主要考核拓展省外、境外市场空间,与外省达成合作项目等情况;有序引导浙商拓展资源要素利用空间,为桐乡经济提供要素保障。
4.发展环境满意度。对各地创新回归引进政策和健全相关法规、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发展环境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见附件3)。对各地信息报送和氛围宣传情况进行评分(见附件4)。对各地上报的工作创新成果,酌情加分。
(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为当年度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情况、重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工作创新成果,酌情加分。
二、评分办法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2。
三、有关认定
(一)回归引进项目认定。根据《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统计制度》及有关办法认定。
(二)重大项目认定(见附件1)。
(三)项目信息共享认定。项目信息共享是指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统称为A)在与省外、境外企业或机构洽谈项目过程中,由于要素资源、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制约,项目难以落户,主动推荐给省内嘉兴市以外的县市(统称为B),经B洽谈初步成功;或者A所联系的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有意赴B投资,A将此信息提供给B,经B洽谈初步成功。项目信息共享需由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流转。经A提出申请,在获得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服务中心认同基础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四)重大创新成果的认定(见附件5)。指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各部门(单位)在体制机制、政策支持、平台建设、招商选资、项目推进以及服务浙商、改善环境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性工作。由各单位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效明显的,酌情给予加分,最高加3分。
(五)浙商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指省外、境外、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浙商)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在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机构。地区总部要求注册资金或开办费在500万元以上,其余类型机构要求注册资金或开办费在200万元以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要求在50万元以上(研发中心除外)。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实施考核工作。
(二)考核安排及程序。考核每年一次,实行实地考核、抽样检查和书面考核相结合,按报送、自查、核实、计分、排序的程序进行,最终考核结果和优秀名次报市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纪律。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市级成员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虚报、不得迟报。考核工作组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
(四)奖项设置。本项考核列入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同时实施单项考核,并在单项考核中设置评优先决条件,即考核总分在65分以下的,取消评优资格。
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7个;奖励额度: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市级部门(单位),设先进集体10个,每个先进集体奖励3万元。同时,年终视情况评选先进个人若干名,每名奖励800元。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桐乡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重大项目认定标准
2.桐乡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3.发展环境满意度指标测评和评分办法
4.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信息评分表
5.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工作重大创新成果验收申报表
6.市级部门个性化目标任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