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商强市”和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加强服务业发展规划引导和集聚集约发展,促进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划布局完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以加大服务业有效投入为导向,坚持集聚、集约、高效为原则,严把项目准入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提升服务业发展层次。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纯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项目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
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核是指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服务业项目是否允许实施进行审查核定。
四、审核条件
拟建服务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镇总体规划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同时符合《桐乡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桐乡市专业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桐乡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等布局要求。
2.投资强度一般要求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其中现代物流项目200万元/亩以上;旅游业、文化创意项目250万元/亩以上;总部商务、现代商贸项目500万元/亩以上。(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下同)
3.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以发改局项目备案、核准投资额为准,但不包括流动资金)的3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4.重大服务业项目投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其它投资项目),投资意向单位须具有一定的项目开发经验或资质。
5.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一事一议”。
五、优先准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意向投资项目,在符合第四款审核条件下予以优先准入:
1.招引投资意向单位为500强企业、央企、优质浙商回归的鼓励类项目。
2.国内外上市企业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项目;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3.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的鼓励类项目。
4.能够改善服务业集聚区整体形象、提升集聚区服务业层次,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的投资项目。
六、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拟建项目予以否决:
1.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
2.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等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3.项目选址、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4.意向投资方存在闲置土地、近三年抽逃、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七、审核机构
市政府建立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金融办、旅委、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审批中心、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邀请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