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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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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D00201300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商强市”和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加强服务业发展规划引导和集聚集约发展,促进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划布局完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以加大服务业有效投入为导向,坚持集聚、集约、高效为原则,严把项目准入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提升服务业发展层次。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纯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项目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除外)。

  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核是指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服务业项目是否允许实施进行审查核定。

  四、审核条件

  拟建服务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镇总体规划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同时符合《桐乡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桐乡市专业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桐乡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桐乡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等布局要求。

  2.投资强度一般要求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其中现代物流项目200万元/亩以上;旅游业、文化创意项目250万元/亩以上;总部商务、现代商贸项目500万元/亩以上。(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下同)

  3.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以发改局项目备案、核准投资额为准,但不包括流动资金)的3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4.重大服务业项目投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其它投资项目),投资意向单位须具有一定的项目开发经验或资质。

  5.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一事一议”。

  五、优先准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意向投资项目,在符合第四款审核条件下予以优先准入:

  1.招引投资意向单位为500强企业、央企、优质浙商回归的鼓励类项目。

  2.国内外上市企业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项目;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3.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的鼓励类项目。

  4.能够改善服务业集聚区整体形象、提升集聚区服务业层次,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的投资项目。

  六、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拟建项目予以否决:

  1.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

  2.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等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3.项目选址、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4.意向投资方存在闲置土地、近三年抽逃、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七、审核机构

  市政府建立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金融办、旅委、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审批中心、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邀请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审核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审核程序

  (一)意向投资方向所在镇街道、平台提交意向项目资料,资料包括:

  1.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见附件2);

  2.意向投资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税收分析、环境影响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4.近6个月内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自然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5.根据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拟建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不同,在符合审核条件下采取分层审核: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现代商贸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1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其它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平台自行审核,并按月填写汇总表(附件1)报送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备案;

  2.总投资5000万元~1.5亿元的现代商贸项目,3000万元~1亿元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1500万元~5000万元的其它服务业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平台预审,报市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会展会务、科技研发、总部商务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业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平台预审后报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资料后,一般在15日内提交市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建设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规划,服务业统筹部门设置不分割产权比例要求等土地出让相关条件,报请国土部门公开出让,并按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九、审核监管

  1.各镇街道、平台对经准入审核同意并依法受让国有土地的投资项目进行属地管理。

  2.各镇街道、平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项目投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审核条件、投资承诺相关约定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会同各镇街道、平台对全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市准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准入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投资主体取得土地后,项目所在镇街道、平台须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准入相关内容投资协议,并协定投资主体缴纳一定的项目准入内容履约保证金。

  4.经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和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重新提请进行审核,并作为有关部门变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5.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6.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平台和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存在失职渎职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相关责任

  1.对未按照准入审核时提供的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和要求实施且未达到要求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2.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等规定和约定条款进行追责,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和投资协议协定保证金中进行扣缴,同时取消并追缴项目所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和税费减免。

  3.对存在以上违约行为的项目投资主体和主要投资者,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如分期供地的,取消剩余项目用地需求)。

  十一、附  则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镇街道、平台)审核汇总表

  2.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核表

附件:桐政发[2013]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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