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26号)和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及《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3〕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市人力社保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吴金明任组长,毛少波任副组长,监察室、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人为成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的对象多、链条长、情况复杂,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经办机构要按照浙人社发〔2013〕126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和专项检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在做好本级检查的同时,还要负责对部分所辖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协办员、保费代征和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的检查,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留有痕迹,做到客观准确,不瞒不漏,并于7月15日前,按要求将专项检查工作相关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经办机构自查情况,在7月20日前进行抽查,7月25日前汇总全市检查情况,形成全市检查工作报告上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附件:浙人社发〔2013〕126号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8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运行,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现将《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倪沪平 商卓群
联系电话:0571-87052523 870567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3日
2013年浙江省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社区)保障站,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保费代征和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检查内容
2012年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参保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专户,补缴是否符合规定;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是否存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
(四)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五)经办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按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账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省厅抽查和市县检查相结合方式。各县(市、区)组织自查,原则上,各县(市、区)检查范围为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不少于3个所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3个村(社区)保障站。各设区市要组织做好所辖县(市、区)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对不少于3个县(市、区)开展检查。省厅按照下查一级原则进行抽查,抽查面将不少于30%。
(一)5月31日前,省厅成立专项工作组,由黄亚萍副厅长担任组长,厅基金监督处、农保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省社保中心参加;日常工作由基金监督处负责。制定印发具体检查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基金监督司。各市、县(市、区)可参照省厅模式,成立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7月31日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动员部署和培训。各县(市、区)完成自查工作,将检查统计表(附件1)、现场检查表(附件2)和检查报告(附件3)加盖人力社保局公章后,报送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部门(相关材料电子稿另行报送)。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检查材料和检查底稿的存档备案工作,以备上级复查。
(三)8月31日前,各设区市完成对所辖县(市、区)检查工作,形成全市检查报告,并将全市检查统计表(附件1)以及所辖县(市、区)现场检查表复印件(附件2)统一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相关材料电子稿另行报送)。
(三)9月30日前,省厅完成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工作,并形成全省检查总报告,反馈相关部门和地区,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10月31日前,完成全省整改工作。
(五)11月30日前,省厅形成全省检查和整改情况总结,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制度建立初期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夯实管理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深入查找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群体广,参保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办管理更多集中在基层。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提高行政监督效率提供支持。
(三)严格整改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业务部门要负责制度方面整改工作,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经办业务方面的整改工作。对发现的涉及套取、骗取基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开展行政处理处罚,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对2012年全省社会保障审计发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继续跟踪,抓好整改。
(四)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摸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监督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注意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完善政策制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号),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依法监督,不搞人情检查,不搞形式主义,真正把检查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附件: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场检查表
3.县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附件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 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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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地区数量 |
县(市、区) (个);乡镇 (个);村(居)委会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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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涉及对象的数量 |
行政部门 (个);经办机构 (个); 乡镇(街道)保障所 (个);村(社区)保障站 (个); 村(居)委会协办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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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工作投入人数 |
市本级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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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的挤占挪用、欺诈冒领、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
1.(逐项说明具体问题情况、涉及资金数量、人员处理情况、整改情况等); 2. …… |
附件2
现场检查表
表一 城乡居保制度检查表
被检查地区: 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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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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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情况 |
1 |
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城乡居保具体实施办法。请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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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因地制宜,在省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基础上,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若有调整,请注明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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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地对参保人保费补贴是否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请注明当地每档具体参保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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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否在省定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基础上进行调整。请注明当地实际基础养老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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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是否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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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新老农保基金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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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按省厅公布的统一记账利率计息。若不是,请注明当地实际计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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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制度建设情况 |
8 |
是否制定并执行城乡居保经办管理规章制度。如有地方性文件,请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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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制定并执行城乡居保财务管理制度。如有地方性文件,请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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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制定并执行城乡居保内控管理制度。如有地方性文件,请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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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每年对城乡居保内控进行评价和总结。简述2012年度城乡居保内控评价和总结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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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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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
表二 社保经办机构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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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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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环节 |
1 |
有无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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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无伪造、虚增参保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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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无参保人员材料缺失、签章不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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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无参保信息录入错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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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无参保信息登记延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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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缴环节 |
6 |
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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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缴费档次变更信息未及时传递金融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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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无补缴信息录入存在不及时或错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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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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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环节 |
10 |
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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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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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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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金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会计账目登记是否及时、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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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收入户、支出户有无规定外款项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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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请随机抽取3个月,检查收入户月末是否做到零余额。并注明抽查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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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请随机抽取3个月,检查支出户是否做到留存1至2个月周转金。并注明抽查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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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在财政补助资金或集体补助资金到账后将相关单据作为凭证提交记账,相关单据是否为银行(国库)到账单(入库单)。请注明凭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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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核对财务报表和账簿记录,是否做到“账表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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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核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否做到“账证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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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利用会计分录中账户对应关系,审核各账户之间数额是否一致,是否做到“账账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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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个人账户储存额银行利息记账凭证是否齐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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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按规定做到月月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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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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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城乡居保基金资产项下是否存在暂付款。若存在,请注明暂付款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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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城乡居保基金负债项下是否存在暂收款。若存在,请注明暂收款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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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城乡居保基金是否存在临时借款。若存在,请注明临时借款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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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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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环节 |
27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县以下基层服务网点待遇支付,是否已取消现金结算。如暂时未能取消,请简要注明取消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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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无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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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管理环节 |
29 |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是否齐全、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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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无存在实际未到账而人为进行到账操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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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无存在财政补贴额未同个人缴费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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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个账调整是否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手工处理个人账户信息,调整操作需留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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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发放环节 |
33 |
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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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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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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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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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无未按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及时准确提供给指定待遇发放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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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无未按待遇调整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调整城乡居保待遇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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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无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或出现其他应当停发城乡居保待遇的情况后未能及时停发待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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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有无未能向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正确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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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是否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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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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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环节 |
43 |
是否严格执行稽核制度,城乡居保稽核面是否不少于20%。请注明当地实际城乡居保稽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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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4 |
随机抽取5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检查参保人相关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或指纹)、村(社区)经办人员签字、村(社区)公章、保障所公章、经办机构确认等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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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随机抽取5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对与其对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以及提交给待遇发放机构的待遇支付明细清单等之间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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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
表三 保障所和保障站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县(市) 乡镇(街道)保障所 村(社区)保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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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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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保障所 |
1 |
参保登记环节:是否严格审核保障站上报参保资料,查证核实参保人员身份状况,确保录入信息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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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收缴环节:是否严格审核保障站上报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变更登记和补缴申请资料,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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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待遇核发环节:是否严格审核保障站上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注销登记资料,在规定时限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待遇享受人员死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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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是否“六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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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保障站 |
5 |
参保登记环节:是否严格审核参保登记人有关证件原件,并在证件复印件上签章确认;是否定期向保障所上报城乡居保业务办理汇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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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收缴环节:是否严格确保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变更登记和补缴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保障所上报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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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待遇核发环节:是否认真检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注销登记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向保障所上报资料;是否全面掌握本村(社区)待遇享受人员生存状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待遇享受人员死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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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信息公示环节:是否定期公示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名单、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人员名单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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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村(社区)是否张贴城乡居保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虚假参保、冒领城乡居保待遇等违规行为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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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做到有一名人员经办城乡居保、有一套信息终端设备、有一条联接专网或公网信息线路、向每位参保人员发放一张银行卡,并建立规范的经办工作制度,作出相应的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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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请注明所检查保障站协办员人数。并随机抽查1名协办员,了解其政策、职责掌握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并注明其身份、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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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按照逐一对应原则,所检查村(社区)保障站应和乡镇(街道)保障所存在上下地域行政隶属关系。
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
附件3
县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监督检查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监督检查地点: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方式:
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审查的资料:
监督检查的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分析评估:
整改意见、建议:
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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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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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