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和《桐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4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申请家庭的调查,并提出救助意见;
二、临时救助根据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审批: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
四、公示后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的,市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出不予救助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五、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六、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七、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救助对象发放现金或实物。
桐乡市民政局
2013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