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预防和减少失职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桐乡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桐乡市机关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各村、社区、工业区中网格化责任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中网格责任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一)未参加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各种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网格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三)对网格人员上报的可能涉及重大隐患未立即有效处置,一般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
(四)网格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中网格内有多个小网格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一)未结合本镇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或在联合执法中工作不力的;
(三)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第六条 联系中网格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参加联系中网格安全生产排查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整治统一行动或在整治统一行动中工作不力的;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以上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问责:
(一)村、社区、工业区、相关部门已自查自纠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有关责任人已正确履行职责,并且有材料证明责任人确已尽职的;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以上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违反本办法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本办法的信息来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实的;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上级安监部门、市长热线、镇安委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建议的;平时督查、检查、年度考核评定中发现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的。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所涉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