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实施“退低进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加快实施“退低进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退低进高”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全市“退低进高”工作,助推经济转型升级,鼓励支持低效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腾笼换鸟”,现就《关于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政发〔2012〕62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机器设备的补偿。一是企业关停后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其机器设备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作为企业整体收回价格组成部分,不再单独进行补偿。二是企业关停后,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其拆除的机器设备参照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补偿。即对属于国家、省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按照设备评估净值的5%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愿淘汰相对落后产能或淘汰比国家、省标准更高、范围更宽泛的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评估净值给予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所有补偿设备均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用的帐内生产性设备,并提供相关批文及备案材料。
二、土地收回工作奖励。一是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参照《关于批而未供、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意见》(桐政发〔2012〕65号)执行,不再给予其他相关补助奖励政策。二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项目建设进度在50%以下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与企业协商收回。三是对项目建设进度在50%以上(含50%)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与企业协商收回,在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证后,给予实施主体每亩土地3万元奖励。四是对项目达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并已实际投产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与企业协商收回,在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证后,给予实施主体每亩土地5万元奖励。
三、中介机构评估问题。一是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项目,需要进行中介机构评估的,由实施主体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项目负责单位,所需评估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二是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需要对淘汰设备进行评估的,由“退低进高”办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项目负责单位,所需评估费用从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
四、其他。本补充意见由市“退低进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桐政发〔2012〕62号)内容冲突部分,以此件为准。
附件:1.桐乡市土地收回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
2.桐乡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桐乡市“退低进高”中介评估机构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