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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十不准”》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科室、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坚决反对“四风”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检验廉政效能建设成效,现将《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规定,并在相关公务活动中及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局纪检监察组织要将“十不准”执行情况列入效能明查暗访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者,按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附件:《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十不准”》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1日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十不准”

局属各科室、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意识,在日常行政执法中须严格遵守“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

2.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礼券(卡)。

3.不准单人执法和在执法时消费,或在消费时执法。

4.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商品和私自处理留置。

5.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

6.不准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为已谋取私利。

7.不准巧立名目罚没款物,以及私自收缴罚没款,擅自处置罚没物品。

8.不准为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擅自减轻处罚。

9.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打击报复。

10.不准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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