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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桐乡市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3]29号)文件第1、6、8、14、16、21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鼓励农业有效投入
1.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对在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含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精品园)内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由各经营主体实施的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项目的基础性设施、生产性设施建设(参照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相应产业扶持环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的重点扶持内容),按实际投资额的30%限额100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2.粮食功能区项目:对列入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计划内实施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参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70%限额50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3.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示范基地(种养业基地、生态循环农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等)内开展基地建设,经立项,按其基础性设施和生产性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30%限额100万元给予奖励。
4.设施农业基地项目:对签约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五年以上,新建成连片50亩以上的钢管大棚基地、毛竹大棚(避雨栽培、梨“V型栽培)基地分别给予每亩3000-4000元、700-1000元奖励。
5.土地流转项目:依法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组织新流转土地(以土地流转区域内农户帐面面积为准,原有村级集体土地、机动田、道路等村级土地除外),签约土地流转协议期限五年以上,集中成方1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村级组织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对在粮食功能区内新流转土地用于种粮或现代农业园区内新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村级组织每亩200元的工作经费。
6.整村流转项目:对年终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80%以上,且签约协议十年以上、流转土地用于农业产业发展面积15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村级组织10万元的奖励。
7.生产性加工设备项目:农业龙头企业新增以收购加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设备设施或引进购置现代新型成套先进设备(不含原有设备的改造或升级)的生产性加工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30%限额30万元的奖励。
8.生产性投资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当年度新(扩)建、技术改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征用费用,下同)的农业龙头企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单个最高限额50万元)。
9.初级农产品冷藏保鲜、粗加工(分级、包装)项目:对示范性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新建投资额10万元以上,对本地农产品销售有较大促进的冷藏保鲜、粗加工(分级、包装)项目,给予投资额15-30%限额3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1.新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新评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新评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
2.订单农业项目: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履行农产品订单的给予奖励,粮食(包括大小麦)每千亩奖励0.3-1.2万元;经济作物类每千亩奖励1.3-2.5万元;芦荟每千亩奖励4-6万元;桑枝条每万吨奖励1-3万元;原蚕种每万克奖励2-4万元;商品茧每千张奖励0.4-0.8万元,畜类每万头奖励1-2.5万元;肉禽每十万羽奖励0.5-1万元;商品蛋每千吨奖励1-3万元,种禽蛋每千吨奖励3-4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二次返利、技物结合服务的给予适当倾斜。
(三)鼓励农业科技创新
农业科技项目:经申报立项,依法组织开展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国内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对促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产业提升、农民增收具有显著作用的实施主体,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合作共同研发农产品新产品、新工艺,达到领先水平的,经评审后,给予每项(个)5万元—8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农业生态循环经济发展
推广使用有机肥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种植大户使用由本市企业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并经生产企业、农资经营点销售的有机肥,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以上的,给予每吨100元奖励(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奖励)。
(五)鼓励开展污染减排
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对生态畜牧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家庭农场流转承包其周边土地,按照农牧结合、污染治理的要求,用于消纳畜禽排泄物的(实施区域内建有完善的畜禽污染物治理配套设施,开展水果、苗木、蔬菜等生产,实行畜禽养殖+农作物种植相结合的模式),给予一次性500元/亩奖励;对水产工厂化养殖配套新建的尾水处理池及设施设备,达到污水治理要求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50%限额30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六)鼓励农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三品”认证项目:对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农业“两区”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现代农业园区和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项目:采用申报立项制,申报时提供: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情况及预期效益等)②桐乡市农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书(见《2013年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项目立项指南》);③项目区建设规划平面图。经市级有关专家组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农经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项目竣工后提供验收总结及项目造价审计、财务审计等项目建设要求的其他附件资料。
2.粮食功能区项目:采用申报立项制,申报时提供: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时间、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情况及预期效益等);②项目区建设规划平面图;经市级有关专家组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农经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项目竣工后提供验收总结及项目造价审计、财务审计等项目建设要求的其他附件资料。
3.设施农业基地项目:填报桐乡市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附5年以上的土地租用合同、标明大棚面积和设施纯面积的示意图、基地内设施投资者签名的基本情况表。
(二)农业土地流转项目
1.土地流转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镇(街道)农经管理站鉴证的5(或10)年以上委托土地流转协议,委托流转农户签名的分户清单,土地流转区域示意图(注明四周标志性物体或说明,相关长度数据),上报后由市农经管理部门复核。
2.整村土地流转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本村土地流转汇总表,上报后由市农经管理部门复核。
(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农业科技项目:经申报立项的,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项目工作总结。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合作共同研发农产品新产品、新工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书、验收材料、开发费用和销售凭据等材料。
(四)农业循环经济和畜禽减排项目
1.推广使用有机肥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有机肥生产企业每月将送货联报送给使用有机肥农户(单位)所在镇街道农经服务中心,年终由有机肥生产企业填报使用有机肥项目申报(汇总)表,附购买农户(单位)签名的供货销售台帐和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抽检报告。
2.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镇(街道)农经管理站鉴证的5年以上委托土地流转协议、委托流转农户签名的分户清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上报后由市农经管理部门复核,并附项目实施示意图、项目总结;水产工厂化养殖污染减排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附项目实施设计图、施工合同、原始发票复印件。
(五)新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农经部门负责核实。
(六)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实施单位提供当地镇(街道)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审核意见,与农户签订的订单合同,税务部门确认的农产品收购汇总清单,二次返利农户签字清单。
(七)农业龙头企业生产性加工设备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投资凭证(包括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复印件)。
(八)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初级农产品冷藏保鲜、粗加工(分级、包装)项目,填报农业产业化奖励(补助)申请表,由实施单位提供有关部门审定意见,投资凭证(包括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依据复印件。
(九)“三品”认证项目,由农经局提供年度认证名单。
(十)生产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预决算书、竣工投产报告、投资凭证(包括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复印件)、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说明和相关依据(如上级部门批文)等复印件。
以上提供的材料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据实提供。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土地流转项目、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使用有机肥项目、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于当年8月底至12月20日前申报,农业“两区”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在次年2月底前上报项目验收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生产性加工设备项目、生产性投资项目、初级农产品冷藏保鲜、粗加工(分级、包装)项目、新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项目、订单农业项目、名牌产品项目、“三品”认证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次年1月20日前)。
(二)申报程序
1.企业(单位)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初审。对农业“两区”建设、主导产业示范基地、设施农业基地等奖励数额较大的项目,上报前须在项目所在村公示5天。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性加工设备项目、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初级农产品冷藏、粗加工项目通过预审的,在镇(街道)公告栏上进行公示5天。
2.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并根据项目的立项范围和条件,提出立项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的初审意见,农业“两区”和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验收后确定补助资金额度,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3.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立项项目和扶持资金后,市农经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镇、街道财政机构。镇(街道)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项目实施单位凭文件到所在镇、街道财政机构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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