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桐乡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开展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保障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桐乡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桐乡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3〕19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运作顺畅、高效便民的要求,通过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调整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执法资源,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中心镇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在已集中行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集中行使价格监督管理、旅游管理、人民防空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等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行政执法局除在全市范围内增加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同时在崇福镇、乌镇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进一步增加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管理、体育管理、教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管理、粮食管理等1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上述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垂直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此次由市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在实施前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时间
上述行政处罚职能实行一次性划转,自2013年11月1日起,统一由市行政执法局实施;原行政处罚职能划出部门(以下称原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鉴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加之执法权限的划转面广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原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故给予实施划转起3个月过渡期。原执法部门要与市行政执法局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在2014年1月31日前到位。
四、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
根据履行执法职责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充实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特别是派驻崇福分局和乌镇分局的执法力量。按规定程序报批增加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6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根据行政处罚职能划出情况,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机构进行精减或调整,人员编制进行核减,并调整到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使用。
对市行政执法局崇福分局、乌镇分局等派驻单位的管理协调权限,实行市行政执法局与崇福镇人民政府、乌镇镇人民政府条块结合、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即派驻单位受市行政执法局的领导,日常工作协调以崇福镇人民政府、乌镇镇人民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崇福镇人民政府、乌镇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属地管理优势。对派驻单位领导的调动、人事任免由市行政执法局征求所在镇党委政府意见后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职责分工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市政府建立《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以下简称《运行机制》)。市行政执法局与原执法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对方履职行为,尽职尽责,共同依法履行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项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2013年11月1日起,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划转的行政处罚职能,同时行使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二)2013年11月1日起,凡划转给市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原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再继续行使,但做好监督指导、协作配合工作。
(三)2013年11月1日后,原执法部门应继续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予立案追究的,应主动与市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移送查处。
(四)2013年11月1日后,原执法部门对已经立案但尚未处理结案的案件负责处理结案。
(五)过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涉及划转行政处罚权的信访、举报、投诉、市长电话仍由原执法部门受理、调查和答复;原执法部门在受理后,发现违法行为应予立案追究的,均应主动与市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后,移送查处。过渡期届满后,按《运行机制》办理。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1日~10月20日)
1.进行机构改革:根据行政处罚职能划转情况和履行执法职责的需要,市编委办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进行精简或调整;市行政执法局按照市编委批复,调整机构设置,配备执法力量;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省统一部署,按招录计划做好市行政执法局新增人员的招录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期限:2013年9月30日前)
2.建立运行机制:根据行政管理活动协作配合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执法局制定《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原执法部门。完成期限:2013年9月30日前)
3.实现信息共享:为了确保执法活动以及裁量规则的相对统一,原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梳理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规定、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裁量规则和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以及所辖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并及时将上述内容通报给市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接收联系。(责任单位:原执法部门;配合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完成期限:2013年10月20日前)
4.开展执法培训:市行政执法局制定业务培训方案,加强对新增执法任务的学习培训。组织集中培训时,可以邀请原执法部门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授课,同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安排人员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跟班学习,原执法部门应予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原执法部门。完成期限:2013年10月20日前)
5.加强宣传发动:开展我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宣传活动,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我市划转处罚范围,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执法局、崇福镇、乌镇镇。完成期限:2013年10月20日前)
(二)启动阶段(2013年10月21日~11月1日)
1.召开实施大会:市政府召开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完成期限:2013年10月30日前)
2.公布划转事项:市政府发文明确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时间、实施范围以及具体划转的行政处罚职能。并于实施大会当日或次日,以市政府名义将上述内容通过《嘉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宣传部。完成期限:2013年10月30日前)
(三)实施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实施过渡:在执法权限和人财物的调整过渡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衔接协调,防止发生监管不给力、划转不到位、处罚不配合的情形。过渡期内原执法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和答复,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追究的,主动与市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做好立案查处的指导工作,市行政执法局要全力应对,认真履职,确保职能顺利交接、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长电话、市信访局。完成期限:2014年1月31日)
2.全面实施
市行政执法局在规定的区域内全面实施新增的各项行政处罚权,为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每年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深化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原执法部门、崇福镇、乌镇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全面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必须充分认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特别是涉及到权限划转、职能归并和人员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改革创新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自觉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二)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有关牵头协调工作;市行政执法局要大胆探索实践,主动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有效承载相关职责,积极加强与崇福镇、乌镇镇的工作对接,推动职能覆盖、区域覆盖、责任覆盖;市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保障,强化监督。市行政执法局要配足配好行政执法力量,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财政部门要合理调配办公资源,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保障。公安机关要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工作监督,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制,确保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