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运行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桐乡市各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各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作、共同依法履行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建立我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以及市级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市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执法局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桐乡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旅委、公安局、综治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局、粮食局、安监局、法制办、市行政执法局、人防办、崇福镇、乌镇镇组成。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组长,分管市行政执法局的副市长任联席会议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由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分管局领导、责任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及日常工作联系。
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最新精神和要求,通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新情况;
(二)总结通报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部署开展本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督促、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各项工作;
(四)研究协调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五)研究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
(六)研究协调其他需要联席会议明确的事项;
(七)将联席会议层面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交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沟通、联系、筹备工作,承办会务,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二)整理、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副组长审定;
(三)及时掌握、通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相关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
(四)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需要,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可以临时召集召开会议。涉及全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提出,报组长、副组长审定;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其他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联席会议组长、副组长审定后上会讨论。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邀请人民法院、信访局、市长电话受理中心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中出现执法争议等实际情况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征求成员单位和参会单位意见后,由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并于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到相关单位。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议定后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单独研究、协商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问题的,可以将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专项会议。
专项会议的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纪要,报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后,对各相关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
第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继续履行其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职能。重点监管内容应当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是否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监管;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在履行上述行政许可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要求,及时抄告市行政执法局。
(二)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划转处罚事项之外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如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并在履职过程中实现对本部门所管理行业的有效监管,下达与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命令,维护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在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内,积极履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下达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命令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行政执法局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一)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该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通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积极派员给予配合;如发现违法事实需要原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原职能部门,该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定性,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回复市行政执法局,作为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中介机构作出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该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并送交市行政执法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发现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市行政执法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市行政执法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应当自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完毕;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对违法行为下达的与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职责相关的行政命令,可以作为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需要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执法协助的,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应当积极与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对市行政执法局处罚权有异议的,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协助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一)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上级条线统一部署的专项行动;
(二)市行政执法局开展重大整治活动;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其他联合执法活动。
第十九条 为解决监管难点问题,根据执法活动实际需要,市行政执法局可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定期联合巡查机制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有关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第四章 举报、投诉、信访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由市行政执法局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市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行政执法局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举报、投诉、信访人及派件单位,并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执法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
第五章 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执法局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便于各部门快速、高效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一)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二)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三)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四)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其更新情况;
(五)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六)各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七)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以其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八)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市行政执法局对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所共享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法工作流程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执法局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一)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共享执法信息;
(二)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三)各有关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形成当日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提供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市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市行政执法局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章 执法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邀请市行政执法局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条线上的专业执法培训。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经费的保障。要合理调配办公资源,加大对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方面的投入,尤其针对暴力抗法的问题,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加大对数字信息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宣传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坚决严厉予以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执法局在履行执法职责时,遇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主动收集、保护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对暴力抗法行为的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整治之前,活动组织部门应向市政府或当地政府汇报,在市政府或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拟定执法方案及保障预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保障城管执法活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七章 工作奖惩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行政处罚事项划出部门配合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履职情况、执法保障部门保障情况予以考核评议,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责令该单位向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基层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在执行本运行机制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可进一步细化工作运行机制并向市政府报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运行机制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运行机制由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