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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科室、站、大队、中心,各镇(街道)环保所:

为认真落实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13〕52号)要求,我局对制定的环保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现就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

一、“三统一”管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具体认定参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附件1)。我局起草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桐政发〔2013〕5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统一”制度。我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编制,各科室、站、大队、中心,各镇(街道)环保所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三统一”程序

(一)起草。各科室、站、大队、中心,各镇(街道)环保所起草需要提交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桐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的相关规定,充分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动协商、征求意见。确认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局法规宣教科咨询。

(二)审查报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呈局领导签批前,由法规宣教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由法规宣教科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登记、编号。我局主办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登记时,附登记并备案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审核登记编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对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科室按要求补正材料;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并核发后取得编号;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四)统一发布。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公文处理要求执行,编号顶格编排在文件版心右上角第一行(附件2),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对外统一发布。

三、编号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市法制办统一核发。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我市行政区域代码统一为“FTXD”,我局系统代码为“15”。登记年份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3年登记的为“2013”。流水号按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年从“0001”开始,如2013年第1号文件为“0001”,2013年第2号文件为“0002”。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经市法制办核发登记的我局规范性文件编号样式为FTXD15-2013-0001、FTXD15-2013-0002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科室、站、大队、中心,各镇(街道)环保所要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完善制度、合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落实措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要严格按照“三统一”制度执行,确保审查到位、程序到位。法规宣教科加强对文件合法性审查,对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登记、编号,否则不予发布。对局起草、拟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注重衔接。业务科室在起草文件签批前要及时送法规宣教科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衔接。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说明

2.环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编号标注格式

3.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4.登记并备案说明

5. 合法性审查意见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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