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扎实推进村级组织建设,有效解决行政村主要领导换届退职或届中调整后的待遇问题,经镇党委研究,特制订该《政策意见》,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1.换届后退职或届中调整,经组织安排到镇机关或下属单位工作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2.届中调整经组织安排到镇机关或下属单位工作的行政村主任。
3.换届后退职的行政村主任及三套班子其他人员不安排工作,也不适用该政策意见。
4.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该政策意见: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
●主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免职的;
●已到法定退体年龄的;
●不能正确对待换届退职(或届中调整),妨害村级换届的;
●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涉及违法犯罪的。
二、有关待遇
1.换届后退职或届中调整,经组织安排到镇机关或下属单位工作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待遇参照原所在村,其中:任书记时间5年以下的,按原所在村书记待遇的80%计算;5—10年(含5年不含10年)的,按原所在村书记待遇的85%计算;任书记时间10—20年(含10年不含20年)的,按原所在村书记待遇的90%计算;任书记时间20年以上(含20年)的,按原所在村书记待遇的95%计算。可计入待遇包括行政村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奖、嘉奖以及绩效工资。冷饮费、劳保费、电话费、车贴以及专项工作奖励等不包括在内,可同时按镇聘人员标准发放。若原所在村待遇按规定折算后,低于镇聘人员标准的,按镇聘人员执行,具体以党委组织办解释为准。
2.届中调整经组织安排到镇机关或下属单位工作的行政村主任不安排职务,待遇参照镇聘人员。
三、执行时间
该政策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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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山镇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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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