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乡路灯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桐乡市城乡路灯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城乡路灯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明确城乡路灯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相关事项的职责分工与资金承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域范围内所有城乡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城乡路灯建设与维护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路灯是指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条 市供电公司设立路灯管理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路灯的运行、检修,确保设施完好;负责全市路灯运行费用的收支管理;负责全市路灯建设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乡路灯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稳步推进,并执行国家相关的照明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按照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建设局负责做好路灯规划的制定。交通运输局、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发改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乡道路设置路灯和已有城市道路增设路灯,由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已有公路增设路灯,由公路所在地所辖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九条 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已有的路灯需进行更新改造的,由路灯产权单位提出更新改造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路灯管理所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路灯的更新改造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乡道路涉及移交的路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镇(街道、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各自分工管理范围,对路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移交路灯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
验收后按路灯管理所要求做好路灯设施的移交工作,移交的路灯产权仍归建设单位所有,运行维护由路灯管理所负责。
第三章 路灯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路灯建设,其费用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新建(改建)城乡道路安装路灯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根据规划需安装路灯的,路灯建设费用纳入其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主体承担。
新建(改建)国省道、重要县道,根据规划需安装路灯的,路灯建设费用纳入其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新建(改建)的一般县道、乡道、村道,根据规划需安装路灯的,路灯建设费用纳入其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一般县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50%,对乡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30%,对经济薄弱村村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20%。
二、已有城乡道路增设路灯
已有的城市道路,根据规划需要增设路灯的,路灯增设费用由投资主体承担。
已有的国省道,根据规划需要增设路灯的,路灯增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已有的县道、乡道、村道,根据规划需要增设路灯的,路灯增设费用分级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审核后的结算数,对县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50%,对乡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30%,对经济薄弱村村道的路灯市财政补助20%。
三、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路灯,市财政补助标准提高10%。
四、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按规划,分年度上报路灯增设计划,路灯管理所会同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和供电公司审核后,列入当年项目计划的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维护与更新改造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路灯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动态管理,建立巡查机制,及时维护和更新路灯基础设施,确保路灯正常运行。
一、路灯管理所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的路灯进行维护管理。市区特定区域内的路灯原则上由路灯管理所进行维护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路灯进行维护管理。
二、路灯管理所设立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全市路灯电费、日常维护费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来源:
(1)全市路灯附加费收入;
(2)市财政或镇(街道、开发区)拨入的路灯维护收入;
(3)路灯运行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全市路灯电费按以下原则承担:
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和市区特定区域内的路灯电费统一由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进行专项补助。
乡道和村道的路灯电费由市财政、路灯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市财政按各镇居民电量路灯附加费100%补助路灯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的乡道和村道路灯的覆盖率、亮灯率、用电量、新增建设规模、群众满意率等情况,将全市工商业电量路灯附加费的部分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不足部分由镇(街道、开发区)承担。
其中梧桐街道、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大部分区域在市区内,不按上述比例返回,由路灯管理所会同财政局、供电公司与街道(开发区)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全市路灯日常维护费按以下原则承担:
城市道路、国省道、县道的路灯日常维护费统一由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列支。市区特定区域的路灯日常维护费原则上由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列支。
乡道和村道的路灯日常维护费由路灯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承担。
第十五条 全市路灯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原则承担:
路灯更新改造费用按最低建设标准测算,并根据道路等级实行分级承担。
一、城市道路、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的路灯更新改造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在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一般县道的路灯更新改造费用由市财政与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镇(街道、开发区)承担50%,镇(街道、开发区)将所需承担的费用划入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
三、乡道的路灯更新改造费用由市财政与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由市财政补助30%,在市路灯运行专项资金中列支。村道的路灯更新改造费用由镇(街道、开发区)承担。
第十六条 路灯管理所、各镇(街道、开发区)必须加强对路灯运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财务核算,明确开支范围,做到账目清晰,帐表相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路灯运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符合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供电公司加强对路灯维护运行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根据本办法指导路灯管理所制定路灯技术照明标准、技术规程和路灯零星补装、拆除、改道、周期性维修项目管理等规定,并对路灯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和设备保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路灯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由市建设局确定;市区特定区域由市建设局会同城管执法局和供电公司确定;公路等级等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文件执行后,原《关于印发农村村级路灯电费补助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桐经贸经〔2007〕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