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振东新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2014年元旦、春节将至,熟制花生等食品作为热销应节食品,其安全性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厉打击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食安办督[2013]61号)要求,请结合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于2013年12月集中时段、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熟制花生等食品中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施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熟制花生等食品,以食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为重点场所,以制售熟制花生等食品的小摊贩、小作坊、商场超市出租柜台经营者等为重点对象,按照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
一是要加强对熟制花生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使用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原料储存、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小作坊原料采购和原料储存、加工设施设备、加工环境、加工过程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利用无合法来源和霉变、劣质原料生产加工花生等食品,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是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依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经营者经营无合法来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制花生等食品。
三是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非食用物质,依法取缔无照(证)经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生产经营者。
四是要加强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引导食品生产者依法生产、规范管理、提升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熟制花生等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以熟制花生类食品、辣椒制品、花椒制品和火锅底料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易非法添加的苏丹红、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易超范围使用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为重点项目,加大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凡判定为含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要严格依法处置。
三、严惩重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查重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行为。对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对经监督抽检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及生产企业的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彻查原因、依法处理;涉及食品经营者的一律停业整顿,对问题食品要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开展市场清查、彻查原因、依法查处;涉及小作坊、小摊贩的,要依法并按照相关监管办法、规定或要求,严肃查处,该停业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要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售非法添加含工业染料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督查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依法及时向相关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监督抽检结果等情况和线索;有接到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必要时要向发出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查处情况,提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效。
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4年1月4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总结及报表(附件)。
联系人:朱敏娥,联系电话:13957368885(669885)。
附件: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表
桐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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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部门 |
监督抽检 情况 |
行政执法 情况 |
行政案件查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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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批次 |
抽检项目数 |
不合格批次 (1) |
出动人次 |
检查户次 |
责令整改户数 |
查处情况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涉案货值(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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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无照家数 |
吊销证照家数 |
查处违法行为(起) |
移交公安案件(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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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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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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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生产 经营单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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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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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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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抽检不合格批次请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办应〔2013〕12号)的要求进行通报。
(2)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指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