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单位):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3年8月9日
附件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协调、管理和拨付,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速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根据《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和《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安排。
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按照“总额控制、结余归还、滚动使用、及时补足”的原则,每年度财政安排预算予以补充,保持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500万元的规模。
第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储备库、基础规划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能评、水保等报告研究、勘察测量、咨询评估等费用;
(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代理费;
(四)经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市发改局前期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与拨付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下达的当年度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向市发改局前期办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审批表》(见附表1),由市前期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明细指标。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采用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前期经费指标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款计划审批表》(见附表2),报前期办、财政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前期经费用款计划,由财政局根据市前期办审定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首期用款计划不得超过下达指标的30%,剩余经费按照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和前期工作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支付时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
(一)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指标下达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并签订合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指标下达后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指标,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二) 对已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但因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原则上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后续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对经批准同意撤消并终止实施的前期项目,市财政收回结余指标,对已发生的费用办理资金核销手续。
(三)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转入项目实施时,项目业主应及时将已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转入基建账户,同时市财政收回结余指标。收回的指标用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其他项目。
(四)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全额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当年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使用。
第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监督管理。
(一)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前期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工作前移,加强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镇、街道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