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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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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镇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2013〕105号
关于印发《石门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村、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现将《石门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门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意见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石门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意见 (试 行)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和桐农财联〔2013〕3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石门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无害化处理模式 本着安全、有效、有利的原则,对全镇所有生猪养殖户采用集中收集处理的模式。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相关规定。 1.处理单位。确定由桐乡市同润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和石门镇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为集中收集处理单位。 2.处理设施。桐乡市同润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已建成由蝇蛆生物处理病死畜禽流水线;民丰村已配备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公共化尸窖。收集的病死猪按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3.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集中处理模式,与相关村、单位协商后决定桐乡市同润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为石门镇的主要处理单位,石门镇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备用单位,管理人员由营运单位选定,报市农经局、财政局备案,具体实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4.收集体系。由桐乡市同润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的集中收集队伍,配备专用收集运输车辆,为全镇养猪场(户)开展病死猪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收集人员必须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完善的收集、处理、运行和养殖户补助补偿机制。 二、经费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和对象。对全镇养殖环节所有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强制扑杀的猪等)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本补助资金是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包括养殖过程中生猪死亡的损失。补助对象为集中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实行补助,经费用于收集、处理、养殖户补偿等费用。 2.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集中处理营运单位补助,资金来源由省、市财政承担。为完善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鼓励广大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运单位上门收集病死猪时每头给予养殖户补偿10元,资金由运营单位承担、支付,并做好台帐记录,由养殖户签名确认发放。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对组建收集队伍工资报酬实行与收集数量挂钩机制,能正常开展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出台管理考核机制,报镇农经中心。民丰村公共化尸窖为备用单位,由镇财政每年补助给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10000元,用于土地租赁和化尸窖的管理。各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3.补助发放方式。对实行集中处理模式的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补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镇财政对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款每年12月底前拨付。 三、集中处理模式的监管 营运单位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处理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到位情况负总责。营运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病死猪收集,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收集处理台账”。“日收集处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处理病死猪的数量、处理方式,并记录收集承运人、处理人及监管人员。 2.按规定要求收集人员出具“病死猪日处理清单”,载明病死猪数量、日龄及耳标信息,并由处理人、收集承运人及监管人员签字确认,耳标统一回收;丢弃在河道、垃圾房等地的病死猪,由所在村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与收集人共同签字确认。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 4.为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 5.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处理信息。 各村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日常监管工作,对养殖场所周边、河道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巡查,每月必须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四、补助经费申报审核程序 (一)信息报送审核。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于每月21日将本月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含无害化处理照片)、病死猪日处理清单和规模猪场月报表上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数据统计日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农经中心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养殖档案和月报表等,对营运单位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和病死猪日处理清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和每张日处理清单上签字确认,并进行统计审核,将签字确认的病死猪日处理清单登记造册后和统计表于每月27日前报送市农经局,如发现异常的,将进行现场核查。 (二)备案核查。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每半年(分11月16日至次年5月20日和5月2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将半年度无害化处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申请表、承诺书、每月统计表和相关处理照片及监控截图照片)装订成册向镇农经中心备案,农经中心将结合病死猪日处理清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信息公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举报电话为88616886(农经中心)、88615195(财政所)并将有关补助情况在各行政村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各村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各村对辖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殖户定期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户要督促整改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完善运营机制和相关档案。同时,要将补助名册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综合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旦查实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工作制度不落实,予以严肃处理。 (四)核实数据,规范报送。营运单位要完善信息的统计核查、汇总上报、补助发放和信息公示等工作流程,要落实专人,建立相关名册,规范信息报送,按时保质完成,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本管理办法由石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联系电话: 桐乡市同润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 监管人:顾柏明 联系电话:13819050336 收集人:杨富林 联系电话:13736821185 镇虚拟网:660185 石门镇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监管人:潘松青 联系电话:88633546 管理人:曹明华 联系电话:15157379605 镇虚拟网:699605 抄送: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桐乡市财政局。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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