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石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继续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化优质服务,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的全面落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成员单位职责。现将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成员单位职责公布如下:
领导小组职责:承担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
计生办职责:负责管理全镇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协同相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协同相关单位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优生优育工作、避孕药具发放;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好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宣传办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新家庭计划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把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宣传、文化、广电等单位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报道;把人口理论、五期教育纳入成校的教育计划,并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创建文明单位考核条件之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派出所职责:协助做好常住人口的户口申报与迁移工作,督促新居民事务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日常暂住人口登记时,积极做好查验《婚育证明》工作,严格实行“一证先行”。对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谩骂、殴打和行凶报复计划生育干部及溺婴等违法行为、事件,依法严肃处理。
工委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动员广大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开展扶贫帮困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特困家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党政办职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检查指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为计划生育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实施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检查各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把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党纪教育的一项内容;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配足配好计划生育干部。
综治办职责:将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和服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加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活动, 协助做好人口计生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稳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建办职责:在审查外来建筑单位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给计生办,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
司法所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并纳入普法教育工作中,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
团委职责: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和晚婚晚育的教育,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帮助、支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开展青少年青春期知识教育,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妇联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把贯彻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把“双学双比”和争创 “四好家庭”等活动与农村新家庭计划活动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要条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民政办职责: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负责对男、女青年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在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特困家庭,特别是农村独女户;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划中。
医院职责: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做好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等有关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严格节育手术收费标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肃查处非法利用B超等先进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工商所职责: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流动育龄人口,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镇计生办。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在评选先进个体户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纳入评选内容;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 日
抄送:桐乡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
镇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成员
石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