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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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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队:

    现将《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70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决民事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食品药品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纠纷,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袒、不歧视,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4.便民高效原则。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5.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行政调解方式疏导、说服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争取达到息事罢访、定纷止争的效果。

    二、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释法明理、说服疏导、敦促和谈以及行政自我纠错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协商,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争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食品药品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使用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已经解决的争议纠纷,包括已经有关部门调处解决的;已经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解决的;经司法程序、商事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裁判,处理结果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二)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职能范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三)行政争议性质属于不可调解、和解的;

   (四)民事纠纷中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的;

   (五)申请调解的内容和要求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缺乏可调解性的;

   (六)其他不适用行政调解的。

    三、职责分工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行政调解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有关信息汇总、报送事宜。

局属各科室、队负责对涉及工作职责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并归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四、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局属各科室、队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在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能即时化解、不需再另行签订正式行政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其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可适用简易程序。

    4.结案归档。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立卷,于结案后1个月内交政策法规科统一归档,保存好原始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科室、队要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开展行政调解学习培训,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及时化解矛盾。要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加强食品药品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社会面宣传,在工作中发现、发生争议纠纷时,及时介入,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起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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