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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我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驻桐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3000元,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我市所属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根据上年末在职人数按照人均18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全年生育保险费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基金账户。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待遇标准与结算。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待遇标准,按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劳社[2006]7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生育津贴的基数按每月3000元计发。
(二)为避免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重复享受和财政经费的重复安排,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标准结算。对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生育津贴年终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返还给市财政;对单位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生育津贴按标准直接结算给单位。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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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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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