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3-00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2013年11月30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一次专项清理活动。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下列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桐乡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号);
2.《桐乡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3号);
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4〕47号);
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4〕54号);
5.《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客货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政办〔2000〕56号);
6.《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流动儿童规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06〕158号);
7.《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桐乡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07〕23号)。
上述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机关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