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
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功能与水平,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建立镇乡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06〕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各镇(街道)、镇级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所辖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应当进入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进行交易。
除上述小型工程外,《关于建立镇乡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其它交易项目的进场范围不变。
(二)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额度上限标准调整为: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咨询、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招标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力量保障的各省级开发试验区,其具体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指道路、给排水、农综等项目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大型工程的附属设施建设等)的交易额度上限经市公管办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四)各镇(街道)所辖并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下限标准调整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实施主体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并将交易有关资料报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管工作除本意见规定外,暂按《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五)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作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延伸,市公管办要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优化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重视日常监管,加强业务培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加强业务指导,抓好信息公开,推进平台建设,深化资源共享。
(六)各镇(街道)要结合区域实际,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七)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领导、审定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招投标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完善招标采购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督查。
(八)各镇(街道)要保障本级招标采购中心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配备不少于3名素质良好、业务精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设施设备的配置,逐步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应具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交易场所,配备相应的应用技术设备和监控设施,改进技术手段,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趋势,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规划远程网络评标系统建设,发挥招投标活动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三、规范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九)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和操作办法,遵循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批复、并具备规定条件后,方可进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交易。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限额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交易,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项目,经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向市监察局、发改局、公管办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特殊情形可不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参照邀请招标审批备案程序办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等交易文件应事前经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提高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规范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招标。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一般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未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公平公正情形且具有竞争性的,可按低价中标原则直接定标确定中标人,或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办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一)招标人(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组织招投标活动。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通过竞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设置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镇级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受理潜在投标人报名时,由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招标公告明确的条件审核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或有图纸答疑等资料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由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日。
(十三)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要求不高的普通小型工程建设、道路、农综等项目,一般不设置技术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可设置风险保证金;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需要设置技术标的,采用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工程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设施设备等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应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三分之一以上的专家应当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项目进行评审。
(十四)评标结束后,应将拟中标人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并于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依据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报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等有关主要信息每月报市公管办备案。投标保证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干部、行政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和具体办理招标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投标,与项目或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限制业主代表参与评标。
(十六)加强工程档案管理,进入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交易的项目,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实行一标一宗。
四、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调整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模标准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效率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中层正职实施”的工作机制。依法遵循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奖惩机制、责任追究制和廉洁从业规定,不断提升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质量。要加大投入,创造条件,推进平台建设。要上下联动,科学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有序运行。
(十八)优化项目管理。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标前管理,完善审批手续,细化前期工作,重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核,防止漏项、缺项等现象,严格控制暂定(估)价,最大限度降低差错率。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要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落实施工责任制。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变更额度不得突破中标价的10%,特殊原因确需较大变更的,应按《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重视工程审计和项目结算,进一步规范项目经费的审核与支付,切实提升项目投资绩效。
(十九)探索创新举措。在坚持依法招标的前提下,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创新和规范并举,依法与效能并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对项目管理、招标组织、标后监管、制约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破除陈规,大胆革新,为我市“狠抓落实、大干快上”主基调下的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氛围。
(二十)严格监督检查。镇(街道)对管辖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力,造成招标投标秩序混乱的,将视情调整相应的交易权限。对招投标过程中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擅自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依法查处。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能力、诚实信用、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跟踪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市监察局、市公管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交易工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意见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有关条款与我市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依据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