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审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审计,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制度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或者其他部门的文件;
(二)涉及人事、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三)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
(四)会议纪要;
(五)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计划、总结、检查、部署的文件;
(六)仅涉及特定被审计对象权利和义务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者其他审计业务文书;
(七)其他不直接涉及被审计对象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议,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解释等工作。
法规科负责组织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清理与汇编,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拟定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字核稿、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相统一,保障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维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规程”、“规则”、“细则”、“办法”、“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
(三)内容表述采用条文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局机关职能科室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法规科书面提出本部门的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立项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目的与依据、必要性与重要性、主要内容、项目准备情况、报送草案时间和起草责任人等。
法规科负责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制定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延迟或取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职能科室提出申请,经法规科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由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联合调研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职能科室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职能科室应当采取书面、网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开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及有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等征求意见。
对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职能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