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4-0004
为严厉打击随意弃置倾倒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发生漂浮死猪等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全力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经营以及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及其废弃物(以下简称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