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FTXD00-2014-0004
为严厉打击随意弃置倾倒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发生漂浮死猪等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全力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经营以及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及其废弃物(以下简称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荡漾等水域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弃置、抛洒、倾倒病死动物。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随意向河道、荡漾等水域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弃置、抛洒、倾倒病死动物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病死动物进行清除,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发现河道、荡漾等水域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有病死动物的,可以向桐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农经局:12316、88059638
市环保局:12369、88061604
市水利局:88021393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