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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山镇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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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社区:

现将河山镇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河山镇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强化财政监督指导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廉政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 金 管 理

1.社区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社区的各项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出纳,一切现金由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非出纳代收的款项应在当日及时向出纳结清。原则上,社区出纳为社区工作人员、会计为镇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受镇财政办、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指导开展工作,并参加财政办、会计结算中心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3.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社区共建经费收入、拨入专款等其他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社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补贴和各类奖励,现有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由镇财政统一发放;社区日常办公经费实行包干制,由镇财政拨付,按年度结算,具体支出情况以会计核算中心核定为准;社区招待费使用不得违反上级部门要求,并报镇纪委、内审办备案。

5.各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镇财政办购买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税务局购买的票据(其中:305版财政统一收据由财政办代开,不得发放),禁止使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

6.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7.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8.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9.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因工作需要需借款的,由经办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经社区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款。借款原则上当月月底前必须归还,如有特殊情况,需社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入账应收款。

10.集体资金一律不准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社区应及时收回。对于以前发生的应收款,每到季度末社区应督促收款。

11.社区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固 定 资 产 管 理

1.社区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施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和应该列入管理的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紧掌握。

3.对于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社区应开出收据,按评估价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
    4、社区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建立资产管理卡,责任到人。干部如有调动应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公物随调动带到对方单位或占为已有。

5.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

1.社区人员经费由镇财政核定后,按月拨付,由社区发放;公用实行包干制,以镇财政审定为准,按年度结算。经费支出实行社区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支,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2.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票据合法,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白条不得入账。报销的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支出的具体用途和原因,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社区主任审核,社区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对手续不全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社区负责人不能审批签字,否则负有领导责任,同时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4.共建单位的共建经费,指除上级补助、财政拨款以外的自筹经费,使用须本着从俭、从紧原则。
                  四、 其 他 事 项

1.此试行规定由镇民政办和镇财政办、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2.镇内审领导小组将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的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社区书记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其他未尽事项须遵守有关会计和财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本制度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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