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总体目标,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实行全覆盖,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
二、各类用人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种申报。
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实行基本全覆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种的单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数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当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基本全覆盖(养老保险年平均参保率达到90%及以上),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对年度内社会保险参保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养老保险实际参保情况,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所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所初审、市社保局核准后,反馈市地税局。
用人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地税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实行实名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六、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桐人社〔2013〕124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自行申报条件的,经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
|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