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桐乡调查队
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树立廉洁、勤政、能政的政府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桐乡市从严管理干部“三大纪律”暂行规定》和《桐乡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局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队机关工作人员,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反效能规定包括违反效能“禁令”、工作失职或网上购物、观看视频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桐乡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并给予责任人及主管领导扣发一定比例的考核奖。
(一)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1.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2.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3.严禁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除外);
4.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二)桐乡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
1.禁止有令不行;
2.禁止办事不力;
3.禁止吃拿卡要;
4.禁止态度粗暴;
5.禁止在岗娱乐(包括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看小说等);
6.禁止中餐饮酒。
第五条 工作失职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局队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一)口头警告;
(二)经济处罚;
(三)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规定,被局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查实,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一年内查实一次违反效能规定,属领导干部的由上级按规定处理。属中层干部的一律待岗,并免去职务;属其他干部职工的一律待岗,且当年度考核一律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属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的,一律解除合同或辞退。
(二)一年内被查实二次违反效能规定的,当年度考核即评定为不称职,当事人扣发全年考核奖。
(三)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规定并被追究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的,在局队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规定,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具体追究办法为:
(一)每查实一次,扣除业务分管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每人500元;
(二)一年内所在科室被查实二次,免去科室主要负责人职务;
(三)一年内所分管条线被查实二次,按照上级规定对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行为,上级规定的责任追究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有重复的,按照“就重”原则进行追究。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工作失职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造成轻微损失或影响的,口头告诫;
(二)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视情节扣发300元;
(三)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视情节扣发1-3个月不等的考核奖。
第十一条 对于效能违规人员,在进行效能查处后,当事人思想认识仍不重视、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局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可将查处情况经违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至市效能办备案。经市效能办同意备案后,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该当事人因效能违规被市级及以上效能办(正风肃纪组)查处的,则不追究分管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设立局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局队效能建设工作,徐剑东同志为领导小组组长,沈玉林、谢树良、蒋伟杰、张永恒、濮文彪同志为副组长,王洪根、徐建明、王宇明、倪发南、徐张标、周长金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效能明查暗访,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必须填写《行政效能违规行为确认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要经常性开展效能自查,对效能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凡出现投诉、举报等情形,被局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查实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