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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升减排绩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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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局,水务集团:

污水处理厂是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污染减排中承担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切实改善我市的水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1〕87号)、《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浙生态办发〔201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加快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收集率和处理负荷,加大深度处理与提标改造力度,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监管长效机制。到 2015年,梧桐街道、濮院镇、高桥镇、崇福镇、洲泉镇、乌镇镇集镇区和开发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他镇、街道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得到有效处置。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建设部门、水务集团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厂网配套、管网先行”原则,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持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方案。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崇福污水厂、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恒盛水处理有限公司、桐乡市屠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三)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市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和改造,提高中控系统软、硬件水平,确保全面记录和反映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数据采集应包括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8个参数,同一界面同时显示8条曲线,其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保存1年以上,并与省、市环境监控系统联网,为污染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四)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台账。市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进出水量、进出水水质、剩余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药剂使用率以及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数据信息,按月汇总并妥善保存原始单据,随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台账,确保台账内容符合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的相关规定。

(五)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市建设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和考核,督促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各污水泵站运行时间、运行水位以及入网水量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入网废水全部得到有效处理。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每月至少开展1次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强化对运行负荷率、出水达标率和污泥安全处置率的监管,及时查处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常运行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

    (六)切实加强纳管污水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水收集范围内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纳管污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定期检查排污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水达标纳管。对排放污水不符合纳管标准以及超总量排放的,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进行限期整改;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清污和雨污分流原则,坚决杜绝并严厉查处通过雨水管和清下水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规范污泥利用和处置。市环保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设立满足安全贮存需要的污泥贮存场所(设施),确保配套污泥浓缩脱水装置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具备规范利用处置污泥设施的,污泥应当统一委托处置单位处置;尚未建成规范的利用处置污泥设施的,应根据《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选择合理的处理处置方式处置污泥。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做好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和污染减排核查工作,加大重点纳管污染源执法检查的力度,加强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严格污水处理厂责任考核。 

    (二)完善机制。市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建设需要,按照保本微利和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合理水平,完善征收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提升减排绩效工作机制,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污水处理达标率不高等问题的污水厂实行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考核。加快建立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用拨付与出水达标排放及减排效果挂钩的监管考核机制,做好污水处理费的结算工作。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监测,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作为污水处理资金以及各项环保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桐乡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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