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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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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

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现将桐政发〔2013〕90号《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濮院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

 

 

桐政发〔2013〕90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

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

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功能与水平,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建立镇乡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06〕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各镇(街道)、镇级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所辖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应当进入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进行交易。

    除上述小型工程外,《关于建立镇乡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其它交易项目的进场范围不变。

    (二)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额度上限标准调整为: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咨询、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招标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力量保障的各省级开发试验区,其具体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指道路、给排水、农综等项目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大型工程的附属设施建设等)的交易额度上限经市公管办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四)各镇(街道)所辖并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下限标准调整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实施主体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并将交易有关资料报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管工作除本意见规定外,暂按《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五)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作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延伸,市公管办要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优化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重视日常监管,加强业务培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加强业务指导,抓好信息公开,推进平台建设,深化资源共享。

    (六)各镇(街道)要结合区域实际,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七)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领导、审定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招投标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完善招标采购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督查。

    (八)各镇(街道)要保障本级招标采购中心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配备不少于3名素质良好、业务精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设施设备的配置,逐步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应具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交易场所,配备相应的应用技术设备和监控设施,改进技术手段,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趋势,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规划远程网络评标系统建设,发挥招投标活动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三、规范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九)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和操作办法,遵循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批复、并具备规定条件后,方可进镇(街道)招标采购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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