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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级金融机构:

现将《桐乡市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经信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9日

桐乡市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强化对合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桐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等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信局负责对“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成长培育贷款”)名录的认定、复核和风险补偿报批等工作。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成长培育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其中保证贷款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成长培育贷款面向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产业配套、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对外贸易、信息化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贷款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长较快;依法纳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者素质、企业管理、企业信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较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参与机构。由本市辖区内的签约银行为名录内企业提供贷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各银行对贷款企业实行授信管理,每年授信一次,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成长培育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各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贷后管理。各参与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和服务,并建立专门台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放贷和担保情况汇总后报经信局。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加强成长培育贷款的监管,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如所发放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个百分点,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新增贷款。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标的认定。本支持计划风险补偿标的为参与机构向名录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后产生的不良贷款,认定标准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办法

(一)    各银行为名录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且完成年初申报的授信额度的80%以上(含80%),出现不良贷款的,由市财政予以风险补偿。完成年初申报授信额度比例低于80%的不予以风险补偿。

(二)    补偿金额=当年不良贷款金额×补偿比例

(三)    分档补偿比例:

贷款不良率

2%及以下

2%-3%(含)

3%以上

补偿比例

40%

30%

20%

(四)    贷款不良率=(当年不良贷款金额÷当年末成长培育贷款余额)×100%。

(五)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名录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需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部分)发生风险损失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年度被调出名录的中小微企业在上一年度发放且本年度未作展期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的,该笔不良贷款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政府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各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继续进行追收。成功收回部分,应按实际补偿比例优先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的申请与拨付

(一)        各参与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逐户建立台账,每月报送监管部门,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财政局、经信局提交上年度风险补偿申请。

(二)        财政局、经信局对各参与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损账比例、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经报批后下达补偿资金。

第六章  补贴奖励

第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参与银行的贷款及不良贷款情况,予以一定比例的财政性存款奖励或者予以月均贷款余额千分之五的补贴。具体办法由经信局、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各参与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提交上年度奖励或补贴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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