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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FTXD00-2014-0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和《桐乡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二、实施内容

  对纳入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范围的企业或认定为限制、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

  1.实施对象。一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文件规定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锌冶炼、黄磷、水泥、钢铁等行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二是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

  2.执行标准。一是对属于国家、省级限制类和淘汰类八个行业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10元和0.30元执行。二是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比照限制类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0元。三是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比照淘汰类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

  1.实施对象。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D类的企业和造纸、皮草、化工、印染行业中属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

  2.执行标准。一是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在现行非居民用水一般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30元。二是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在非居民用水一般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60元。同时,对化工、印染行业中属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实施在非居民用水一般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 0.60元,对造纸、皮草行业中属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在非居民用水一般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00元。分类加价与行业加价原则上就高但不作重复计算。

  3.完善污水加价收费机制。继续按省物价局文件批复精神实施按COD浓度分档计价和多因子加价收费。对企业COD排放总量超过环保部门审批核定的,一经查实,除依法处罚外,对超排污量实施加价收费,年度内超计划5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现行污水处理费的2倍收取;超计划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倍计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相关领导牵头,发改(物价)、监察、经信、财政、环保、水利、供电、水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组织做好我市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的认定和政策的执行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履职,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发改局(物价局)要加强差别化电价、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市经信局负责全市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范围的认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名录(含综合评价排名列入限制淘汰类的企业)的确定;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COD排放总量及相关数据;水利局负责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采用自备取水情况的统计与监督;供电公司、水务集团负责做好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的具体实施,水务集团同时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按COD浓度分档计价和多因子加价收费工作;市财政局要监督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资金的收取与使用情况。   

  (三)建立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的电费、水费的征收工作。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施后收取的电费、水费专项用于节能降耗、低效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以及供水工程建设、管网改造等开支。供水部门根据确定的实施差别化水价企业名单及执行时间,按规定征收差别化水价,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二级供水的企业由镇、街道组织实施。

  (四)加强考核监督。把执行差别化价格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用能监管,供电、水务等部门及相关污水处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市督考办、发改局(物价局)、经信局等部门要牵头做好督查、考核和指导工作。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提高对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认识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局面。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 月1日起试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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