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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验收监测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精神,为加快整治验收监测工作进程,我市部分企业将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确保整治提升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试行意见如下:

一、   整治提升工作验收的对象范围

列入桐乡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范围的原地整治提升企业,总数约80家。

二、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验收监测的社会监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其监测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监测项目能力等能满足环保验收监测的要求。

经我局管理科、行业整治办、监察大队和监测站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接受我市企业委托,开展行业整治提升验收监测工作。

(二)验收监测收费不得超过《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0〕147号)核准的价格收费标准。报告编写一般不收费,如有确实复杂的项目,可适当收取,但最多不超过2000元。

(三)接受企业委托监测之日起,30日内须出具完整的验收监测报告。监测验收工作进展要根据《桐乡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桐政发〔2013〕50号)对不同行业整治时限的要求,合理按排。

三、整治提升工作验收的流程管理

整治提升验收监测工作总体要服从桐乡市行业整治办的统筹协调指导和安排,企业须经整治办和桐乡市环境监察大队初审认可,才可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整治提升验收。验收程序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一)监测方案的制定与审查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全面收集行业整治验收项目的有关资料,仔细勘察现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方案经桐乡市环境监察大队和监测站审查修改后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二)监测报告的编制与抽检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完成项目监测后,及时编写整治提升监测与评价报告,真实反映整治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

报告由桐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抽检,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责令报告编写单位限期整改;

本办法经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局党组会议讨论后予以实施。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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