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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根据中共中央〔2014〕1号文件、省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精神,现就切实抓好2014年我市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
继续执行中央财政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按2013年粮食实际复种面积,统一补贴标准,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继续执行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应用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主导品种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对种植水稻、棉花等作物主导品种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5元的良种补贴。
(二)提高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标准、实施大户良种补贴。
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以及经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上级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大户不得重复享受)农户,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直接补贴,省、市财政按1:1补助;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以上的农户,省财政按实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实施水稻种植大户良种补贴。对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主栽品种10亩以上,且一次性购买常规水稻种子30公斤或杂交水稻种子10公斤以上的农户、合作社和用于统一育供秧、统一购买种子的育秧中心(包括外地在我市承包土地的水稻种植户),市财政给予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补贴1.60元、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补贴10元。
(三)继续实施水稻收购扶持政策。
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通过政府订单形式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市财政继续对2014年生产、市级储备订单收购的晚粳稻谷的农户,给予奖励和补助。省财政继续对订单水稻种子繁(制)种基地农户进行奖励,每交售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对订单收购的水稻良种,市财政给予每收购50公斤奖励20元。对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农业龙头企业与本地种粮农民订单收购粮食的,给予订单农业标准奖励,搞活粮食流通。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的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要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
(四)继续实施农机购置和水稻机械化作业补贴。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而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补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并对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机械、粮食烘干机械等继续实施省、市累加补贴。完善水稻集中育秧补贴政策,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继续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集中育秧补贴资金,补助接受统一育供秧服务的农户。对本市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
(五)开展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试点。
对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环节中的贷款需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由市农信担保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授信,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农经、农信担保公司另行制订。
(六)完善粮食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大小麦政策性保险对象为全市大小麦种植农户,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赤霉病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水稻政策性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险责任为台风、暴雨、洪水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
继续实行水稻救灾种子贮备制度,确保救灾种子贮备。
(七)开展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