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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桐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从桐乡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理性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进行试点,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第三章 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市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因成立时间不足3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三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公共就业、人口计生、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交通运输、服务三农、公共水利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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