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乌镇“两区两化”建设,改善乌镇镇区环境,优化城镇功能布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乌镇镇旧镇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乌镇市河,南至西大街,西至隆源北路,北至环河大道的区域(详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乌镇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后的补偿:乌镇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乌镇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2.乌镇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