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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强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要素利用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创业创新中心和标准厂房建设)。
第二条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前评估管理是指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工业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第三条管理评估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健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工业投资项目的前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前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前评估基本内容
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评估标准: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四)项目生产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五)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中:
1.市内企业需新增土地投资的,其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土地。
2.科学衡量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市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要求。
3.企业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六)强化项目双控指标:
1.新增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在《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如省控标准已在每亩300万以上的按省控制标准执行,如在省控标准基础上提高20%后超过每亩300万元的按每亩300万元执行。
2.利用原有土地,空闲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在准入时其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桐乡市分行业项目前评估控制指标》,提升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省控指标(2014)。
3.对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作用大,无污染、低能耗,且亩均产出(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特别高的工业投资项目,其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省控指标(2014)。
4.对尚未复合验收追加投资的项目,新项目与原项目合并计算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省控指标(2014)的120%。
5.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分行业建筑容积率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1.0,特殊行业不得低于0.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0.3。
(七)对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八)项目选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对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工业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质量,采取一事一议。
(九)新建创业创新中心和标准厂房由市经信局负责核准或备案,不进入前评估程序,但其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每亩200万元,容积率控制在1.2以上。新进入创业创新中心和标准厂房园区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前评估。
(十)为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企业,其实施的屋顶单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新(改)建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时须按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预留光伏发电系统,将光伏发电投资额纳入项目总概算。新建创业创新中心和标准厂房必须同步建设。
第五条优先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报批:
(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
(二)投资者系本市龙头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