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公证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受援人获得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桐乡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德治、法治、自治”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桐乡”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引入“三制”,即“准入制”、“退出制”、“承包制”等方式,打造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准入制”
根据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择优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设立准入门槛,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提出执业水平和道德素养的要求,经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报名、所在单位同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和市司法局审批后确定本市可以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将具有高度责任感、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并向社会公示,使获得准入资格成为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较高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标志。
(二)对于不合格承办人员实行“退出制”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者的资格且一年内暂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遭到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后属实的;
5.一年内有两件及以上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估为不合格的;
6.有其他违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的。
(三)群体性讨薪案件办理实行“承包制”
将群体性讨薪案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市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将我市群体性讨薪案件“打包”给3-4个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到承办律所,由律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对承办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管,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
(四)实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1.实施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研究出台《桐乡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成立评估小组,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评估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奖优罚劣,严格要求,不断推动提高办案质量。
2.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听庭和回访机制,通过上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受援人对承办人员履行职责、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的意见或建议。将有影响、代表性强、问题解决难度大的案件的受援人,作为重点回访对象;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以及合理把握受援人填写的时间与回收的程序,保证质量评价的真实性,切实发挥质量监督卡的作用;认真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做到案件流程、案件材料、案件归档和监督管理规范、统一;定期走访听取公安承办民警、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梳理分析监管过程中收集到的情况、建议,积极解决有关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8月20日前)。做好前期调查、动员工作,制定方案,做好动员发动,夯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工程基础。
(二)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9月5日前)。由法律援助中心牵头,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承包制”律所报名工作。
(三)工作推进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
1.9月15日前,经考察、审核后确定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承包制”律师事务所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相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2.9月30日前,出台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项工作的实施,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深刻认识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主任负责制,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三)注重活动实效。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集中力量,配合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包制”律所报名工作。各单位要依据本单位法律服务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力争在提升法律援助质量上有新突破。市司法局将把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纳入执业年度考核范围,对工作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1. 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条件和办案要求
2.“承包制”律师事务所资格条件和办案要求
3.桐乡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报名表
4.“承包制”律师事务所报名表
桐乡市司法局
2014年8月7日
附件1
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条件和办案要求
1. 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真诚的奉献精神。
2.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具有实际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