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桐乡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桐政办发〔2004〕123号)基础上,就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嘉兴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五)桐乡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