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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委托编制工作,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特制定了《桐乡市城乡规划委托编制暂行规定》,该规定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桐乡市城乡规划委托编制暂行规定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桐乡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2日
桐乡市城乡规划委托编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委托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桐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列入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且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规划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托编制应按照《桐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由规划委托单位(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并安排资金后组织实施),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桐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同时具备相应规划资质。
第六条考虑到城乡规划的特殊要求和技术要求,规划项目委托编制一般适用直接委托和项目评审两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