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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嘉兴市级审批下放事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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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嘉兴市级

审批下放事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港航处、运管所、公路段: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精神和《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为认真做好我局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目录、方式和范围

  1、行政许可事项(共2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放权方式

放权范围

1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调整审批权限

3亿元以下省道项目,南湖区、秀洲区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要县道项目由我局许可外,其余项目均下放至县级

2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调整审批权限

省际、县际公路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要县道项目以及市立项审批的水运项目由我局许可外,其余项目均下放至县级

3

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初审权下放

初审权下放至市运管局

4

涉航建筑物许可

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调整审批权限

在规划等级为五级及以下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下(不含五百吨级)航道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下放至县级

5

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

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初审权下放

初审权下放至县级

6

断航施工许可

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调整审批权限

五级及以下航道下放至县级

7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调整审批权限

六级及以下航道下放至县级

8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调整审批权限

六级及以下航道下放至县级

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签发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直接下放

直接下放至县级

10

船员任职证书签发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调整审批权限

船员注册、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签发下放至县级

11

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初审权下放

初审权下放至县级

12

客运经营许可(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区域内客运经营许可

13

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初审权下放

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初审下放至县级,配发危险货运道路运输证直接下放至县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14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初审权下放

下放至县级,县级部门受理客运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报名及发放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区域内客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15

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初审权下放

下放至县级,县级部门受理货运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报名及发放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区域内货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1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资格证

17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18

货运经营许可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1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

2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2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管理工作

    2、非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放权方式

放权范围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初审权下放

初审权下放至县级

2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初审权下放

初审权下放至县级

3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户进行备案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辆增减备案

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直接下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辆增减进行备案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明确放权事项的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和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和服务规范(见附件:事项登记表)。根据服务规范和实施标准,组织承接审批事项业务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审批业务水平。

  2.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单位对每个审批项目的各审批流程要确定专人,明确职责,提高履职能力;要积极做好审批事项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提出办理要求和流程,及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做好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下放事项的审批结果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审批情况向市级原审批单位报备,并定期汇报各项工作情况,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4.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事项和权限。

  三、工作责任

  1.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对下放行政审批(核)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对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寻求上级业务部门支持,要及时掌握各项信息,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要建立健全下放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每半年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

  3.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应积极履行批后监管职责。

  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处理;由下放审批事项中引起的补偿、赔偿,由各审批单位负责补偿、赔偿;涉及由于下放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撤销或败诉等过错的工作考核,将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等内容。

  5.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

   2.非行政许可事项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412月5


 

  抄送:桐乡市行政审批中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125日印发

 

 

  附件1

  项目登记表一

项目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受理审查——内部审查,通过审定的或不予许可的将申报材料返回——制发证书等,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73-89399715

备注

  

项目登记表二

项目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申请条件

1)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批复;   

2)依法须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3)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修改完成,审批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项目法人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许可)

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复核)意见;   

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73-89399715

备注

  

项目登记表三

项目名称

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考试-发证

申报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认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

3、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彩照两张;

5、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6、相关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扩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73-89396269

备注

  

项目登记表四

项目名称

涉航建筑物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修建临时涉航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涉航建筑物设计方案有关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该许可。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港航管理处受理→各县级港航管理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2、项目建设依据;

3、申请人资格证书;

4、身份证件;

5、能反映航道实测水下地形、航道中心线或者规划中心线、安全距离范围内相邻涉航建筑物等要素的工程平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能反映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航道实际或者规划底高程、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控制点高程的工程断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航道实际或者规划底高程、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控制点高程应采用85国家高程;涉航道建筑物设计图纸应由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图纸比例应为1:500-1:2000

6、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的设计方案(必要时)

7、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协议(必要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79

备注

  

项目登记表五

项目名称

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

 1.运行调度方案科学合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开放时间符合《船闸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过船建筑物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2.
检修停航方案和检修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一致。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各县级港航管理处受理→各县级港航管理处给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
2.
运行调度方案,包括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等内容;
3.
检修停航方案,包括停航起止时间、进度安排、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安排等;
4.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31

备注

  

项目登记表六

项目名称

断航施工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1.断航施工方案合理,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并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已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或者已按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保持航道畅通。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港航管理处受理→各县级港航管理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2份;

2.断航施工方案,包括建筑物基本概况、断航起止地点和时间、进度安排、施工主要技术措施2份及必要的图纸(附电子图)4份;

3.保障通航补救措施,包括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者落实过船措施、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和相应的图纸(附电子图)4份;

4.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2份;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2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79

备注

  

项目登记表七

项目名称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提出申请;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提出申请。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地方海事处受理→各县级地方海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
2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持证人应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满7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31

备注

  

项目登记表八

项目名称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申请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地方海事处受理→各县级地方海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一)禁航区划定审批提交材料:

1.《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 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 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提交材料:

1.《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 
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 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锚地划定审批提交材料:

1.《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 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 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提交材料:

1.《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

3. 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 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 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31

备注

  

项目登记表九

项目名称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签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1. 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 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地方海事处受理→各县级地方海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

2. 船舶检验证书;

3. 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 航线运行手册;

6. 船舶操作手册;

7. 船舶保养手册;

8. 维修计划;

9.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 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 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3.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1431

备注

  

项目登记表十

项目名称

船员任职证书签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条件;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各县级地方海事处受理→各县级地方海事处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2、《船员体格检查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1]2717

联系电话

0573-88022938

备注

  

项目登记表十一

项目名称

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已按规定取得引航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3
、符合公布的船员体检要求。
3
、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或按规定经过相应的引航员适任培训。
4
、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5
、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
、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7
、符合其他要求的条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各县级港航管理处受理→各县级港航管理处给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作出许可决定→办结

申报材料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3.《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

4.《海员体格检查表》

5.《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8022938

备注

  

项目登记表十二

项目名称

客运经营许可(含客运经营许可、班线、旅游、包车)

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

申请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申请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3级以上);
2)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2、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机修、业务等岗位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经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核发的岗位证书;

3、驾驶人员应符合: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资格;

2、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3、在其经营范围内申请相适应的班线类型(跨省、市际、县际或县内)。

三、包车、旅游经营许可

1、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资格;

2、有充分的申请事由,并附前期调研材料和运力投放方案;

3、中标通知书;

4、在其经营范围内申请相适应的包车、旅游类型(县际或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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