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河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印发《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桐农生治办〔201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村参照执行。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
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
|
桐农生治办〔2014〕15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
现将《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市农村生活水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条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制村。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五条水务集团为微动力和纲管网处理模式终端设施的运维主体(纳管网处理的为泵站后设施),按原有模式负责对终端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六条镇、街道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各建制村正常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做好对村设施维护运行工作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建制村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微动力和纲管网处理模式为泵站前设施)。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培训,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全面实行便纸分离,避免在便池内丢放卫生巾等难分解的杂物,严禁将乳胶漆等化工用品倒入和洗涤进入污水管网,防止管网受堵、设备运行受阻。
第八条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出水水质检测工作。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九条每个镇(街道)设立一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员(简称生管员),督促各村开展好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条各建制村根据本村实际,选择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管理或者由村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建制村根据本村治理设施,制定具体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维护内容,并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二条各建制村落实专门运行维护管理员,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员或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维护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内容
(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化粪池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建制村、镇(街道)报告,尽快修复。
(二)做好污水处理终端系统运行维护。
1、水质管理
每周对终端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并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2、格栅、清扫口、检查井、提升泵
(1)每半个月对格栅、清扫口、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井。
(2)每周检查提升泵运行是否正常,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水泵的运行情况;每年应检测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
(3)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
3、处理池和化粪池
(1)每周应检查处理池和化粪池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2)视处理池和化粪池的使用情况,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出户化粪池的清掏,防止满溢。
(3)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处理池。处理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4、人工湿地
(1)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植和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2)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不锈钢滤网是否损坏,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滤网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5、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日常检查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每月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电气设备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2)电力电缆定期检查与维护
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严禁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其他维护工作内容
(1)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管网系统的监督和搬迁住户的管道封堵工作。
(2)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
